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关于印发颍泉区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泉政办〔2013〕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颍泉区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日


颍泉区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期间民生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推进我区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区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区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全区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力争达到70%左右;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继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按照省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分解“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考核目标任务的通知》(倍增办〔2012〕1号)和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意见》(阜发〔2012〕8号)规定的目标,2013年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散居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060元。

五保对象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1)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区、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镇一柜,一村一档;省、市、区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五)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1、建设目标

到2015年,力争全区平均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左右。

2、建设及补助标准

(1)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等规范标准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民福函〔2009〕26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