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农村敬老院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切实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乡镇民政办具体管理。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提倡社会力量、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院内生活、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基本设施配套;院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设;环境绿化、美化;


(二)供养对象住室保证安全、保暖、舒适;


(三)院内床位使用率不低于95%;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种植基地和畜禽养殖场所;


(五)管理、服务人员与供养人员一般按照1:10的比例配 备;


(六)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夫妻间、病号间。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民政局负责对全县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各级财政负责落实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入院与供养


第六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在做好五保供养对象供养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吸纳社会老人自费代养。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


第七条  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八条  五保对象在院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享受敬老院的福利待遇和服务;


(二)讨论、建议和监督院务管理工作;


(三)选举或被选举为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五保对象在院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爱护院内公物;


(三)支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第十条  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并由本人、村委会和敬老院三方签订入院协议。


第十一条  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村委会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委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退出敬老院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去世后应实行火化(少数民 族按风俗习惯),敬老院协助村委会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产由村委会代管,动产由敬老院代管。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代管单位所有,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财产应及时归还本人。


第十四条  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供养标准逐步提高,集体收入补贴、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收入可用于院民生活,使其实际生活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对未成年的供养对象,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膳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