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社会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3号)“社会养老服务业”中的“社会民办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集中居住)正常运行第2年起,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1000元的运营补助。”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设置要符合国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规定,直接用于服务对象的生活、康复等用房所占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并按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和合居型标准计算床位数。

第三条  符合运营补助政策的社会民办养老机构,当年4月、9月自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报送《合肥市社会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报表》等材料。

第四条  报送材料内容如下:

1、《合肥市社会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报表》;

2、《老年公寓入住人员登记报表》;

3、《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年审合格复印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运营补助。

(一)当年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的 ;

(二)床位未达到50张床位以上、且不是集中居住的 ;

(三)入住率未达到60%以上的;

(四)逾期(4月、9月)报送材料的;

(五)《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年审没有通过的;

(六)没有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的;

(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第六条  市民政局收到养老机构报送材料后,将组织对报送材料真实性通过电话询问、现场察看等方式进行核实。

  电话询问内容:通过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对《老年公寓入住人员登记表》中的内容进行核实;

现场核实内容:查验《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原件、年审和协议等材料,审查床位设置、入住床位数。

审查结果的平均数为实际入住床位数,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结,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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