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霍政〔2011〕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科技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六政〔2011〕33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新体系。

   二、总体目标

   以加快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所有城镇社区建立养老服务站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30%的城镇社区建有标准化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80%的乡镇建成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80%的建制村建成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全县40%的敬老院改造提升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托县社会福利中心,在2015年前,建成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2-3个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问题,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二)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推动敬老院逐步向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依托乡镇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建设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乡镇敬老院改、扩建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的运行经费补助。

   (三)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站功能,配置老年文体活动室和老年人求助电话,健全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护理、信息咨询等服务,承接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逐步建成1-3个具备日托室、休息室、沐浴室、理发室、餐厅、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览室、网络室等功能齐全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老城改造要按相关规范要求,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要按照一定比例建有室内老年人活动场所。

   (四)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逐步实施政府为城镇社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并提高标准,对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日常运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经费予以保障。同时积极开展为农村社区困难老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队伍。把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招用本县城市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等为主,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民政部门应组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人员参加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考核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通过对旧厂房、闲置的学校、医院、村部及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对自建用房以及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

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收入按规定免收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免收养老机构的电表接入费、水管网分摊费和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其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低保老人、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县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七)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和政府监管制度。

   大力倡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养老机构运作模式。鼓励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满足当地五保、“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设施、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其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通过市场化确定,报县物价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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