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2013年3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期间民生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市民政局、财政局《黄山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民救[2013]34号),为推进我县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县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全县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力争达到70%左右;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继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分解“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考核目标任务的通知》(倍增办〔2012〕1号)和黄山市倍增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分解“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考核目标任务的通知》(黄倍增办〔2012〕3号)规定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供养标准后,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保对象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申请,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重大疾病证明等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


2.村(居)委会初审。


(1)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婚姻状况、住房和实际生活情况的入户核实,并由调查人详细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评定。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村委会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住房、家庭收入、婚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详细填写入户调查表,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领导、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   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五)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1.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