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9〕1号文件精神,努力开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局面,力争到2012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有新发展,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有新提高。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指:农村敬老院等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村敬老院)建设。

   第三条  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方针: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积极的民政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二)根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完善敬老院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服务质量为核心,大力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为基础,从整体上为提高农村五保工作,使之达到新的供养水平。

   (三)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坚持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完善功能,确保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五条  截止2008年底,我市现有五保对象66822人,乡镇敬老院156所,入住五保对象5571人,集中供养率占五保对象的8.34%;从2009年开始,每年平均新建136所标准化乡镇敬老院,其中安置五保对象40人的为80所,60人的为36所,80人的为20所,可为6960人五保对象解决集中供养问题。4年共建544所,新增入住五保对象27840人,全市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33411人,每年递增约10%,2012年集中供养率由2008年的8.34%提高到50%。

第四章  建设形式

   第六条  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经济薄弱的乡镇,对原有的敬老院、五保老人之家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添置设备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乡镇敬老院的房屋,必须是砖混或砖瓦结构。每所乡镇敬老院,要确保通电,通路,达到有水井、有电视、有厕所、有菜地、有食堂、有医疗室、有娱乐室、有洗浴室等公用生活设施。有关规范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民福函〔2007〕84号)实施。

   每所乡镇敬老院占地面积,平原、丘陵地区应有10亩以上(山区因地制宜),其中菜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

第六章           投资规模

   第八条  2009年-2012年,共需投资约3亿元,用于乡镇敬老院新建、改扩建以及敬老院设备添置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九条  按照民政部要求和《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五保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不含公共设施),按每所敬老院平均入住40—80人,新建、改扩建544所敬老院。使我市乡镇敬老院初步达到内部设施较齐全、服务功能较完善、管理较规范、五保对象较满意的服务新体系。

第七章  经费筹集方法

   第十条  一是省级财政与福彩公益金安排;二是县区财政配套安排;三是市、县级福彩公益金安排;四是开展向城乡孤老爱心认助活动,予以补充。

第八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以县级民政部门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

   敬老院建设相关收费标准、土地使用、水、电安装等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六办发[2006]20号)文件规定:“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收费外,省级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下限减半收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电话、电脑、有线电视等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减半或免除相关费用。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县级民政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以县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章  敬老院运行体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按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乡镇敬老院的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新建的乡镇敬老院所有权归乡镇政府,并由乡镇政府招聘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生活和补助标准,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0元执行;每所敬老院每年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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