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老龄办《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二○○三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倡导全社会尊老爱老敬老的文明道德风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结合全市人口老龄化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构建老年社会服务网络。凡持有《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及全国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本市范围内,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纪念馆、记念性陵园、开放文物点、美术馆、科技馆、文化馆等场所;
(二)优先购买车船机票、优先上下车船、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三)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
(四)免费使用市内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广场游园、商场市场内部等各类收费公共厕所;
(五)持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证的老人,免费乘坐市内各路公共汽车,即建设、交通部门主管的已开通运行的经营性大小车辆;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在市区各医疗机构(含市属医院、企业医院、民营及股份制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努力营造助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依法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须在醒目位置挂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车站、码头、医疗机构等场所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依法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而没有落实或拒绝履行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老龄工作机构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相关责任。
主题词:民政 老龄问题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检察院,铜陵军分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