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等级敬老院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一、为贯彻落实《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等级院评定表彰的范围是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敬老院。


三、等级院评定统一按《安徽省农村敬老院等级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四、全省农村敬老院分一、二、三级,省民政厅负责评审一级敬老院;地、市民政局负责评审二级敬老院;县(市,区)民政局负责评审三级敬老院。


五、三级院由乡(镇)自查自评,符合《标准》的,向县(市、区)民政局申报,并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检查验收评定,报地、市民政局备案。二级院由县(市、区)民政局申报,地、市民政局组织检查验收评定,报省厅备案。一级院由地、市民政局申报,由省民政厅组织检查验收评定。


六、对供养标准未兑现或拖欠的敬老院,一律不得参评省等级院;申报省一、二级院的必须是省二、三级院。


七、省等级院实行动态管理。省、地(市)、县(市、区)民政局对省等级院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达标的,由审批的民政局取消等级院资格。


八、评定的时限,一级院一般每2至3年进行一次,二、三级院一般每1至2年进行一次;省民政厅授权地、市、县(市、区)民政局对省二、三级院进行表彰。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其形式、规模由各级自定。匾牌、证书统一按省民政厅的样式,由各级自行负责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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