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老年人优待项目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本市公民。
二、老年人所持市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享受下列优待项目:
(一)免费进入公园、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性烈士陵园等场所。
(二)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三)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其中,70周岁以上的本市老年人在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四)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对参与诉讼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经济困难的,免除其律师代理费用,视情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优待。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须挂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车站、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
三、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市政府每年发给一定的长寿保健费,并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医疗机构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保健服务。
四、以上老年人优待项目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凡违反本《通知》规定,拒绝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市老龄机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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