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老年协会章程(样本)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各村、社区老年协会可结合实际修改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村老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加强协会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是本村内开展活动的老年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保护,并经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的基层老年群众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确立以“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团结带领本村广大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政治文明建设,代表老年人的利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服务。

     第四条、***村老年协会是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县乡(镇)两级老龄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贯彻属地活动的原则,上下不贯通,左右不串联。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协会的任务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组织会员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2、积极协助“两委”调解组织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扶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创建文明村活动,推进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参与“星光老年之家”和老年活动室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帮助老年人自助、互助活动,协助、“两委”为需要帮助和照料的老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邪教侵害和封建迷信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健康长寿。

     5、根据本地实际和资源情况依法积极发展老龄产业,组织会员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劳务活动,为协会活动积累资金。

     6、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定有关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由本人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有关活动的权利;

     3、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有享受协会奖励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5、有依法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提出诉讼的权利;

     6、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

     2、关心协会的工作,维护协会组织的活动;

     3、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4、自尊、自爱、自重,搞好会员和老年人间的团结互助,做家庭和睦、尊老爱幼和遵纪守法的表率;

     5、每年交纳一定的会费(老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五保”、“低保”、困难老年人等可减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可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特别会员

     年龄满55周岁至59周岁在本村定居的公民,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本人有意愿,且对协会活动确有积极作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吸收为特别会员,享受与会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机构

     第十一条、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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