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丧,住安养院接受长期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主要受益群体是老年人。1995年日本政府首次提出了“关于创设护理保险”的议案,1997 年 5 月和 12 月《护理保险法》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获得表决通过,2000 年 4月 1 日,日本《护理保险法》正式实施。2005年,日本政府对 2000 年保险法案进行修订并颁布了《护理保险法修订法案》,2008 年和 2012年又对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了两次改革。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是典型的社会强制险模式,由法律强制实施,保险出资责任由国家、企业、个人分担或者由国家、个人分担。
(1)被保险人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年龄在 40 岁及以上的全体国民都必须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缴纳一定的保险费。承保对象根据年龄分为两种,一为 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即为该制度的第一号被保险对象;二为 40-64 岁之间加入了某一种医疗保险的现役劳动者,即为该制度的第二号被保险对象。
这两类被保险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保费缴纳方式和收益对象范围。第一号被保险人被分为 5类,交纳与自己收入水平相应的固定金额的保险费,三年调整一次。年金在 18 万日元以上的第 1 号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直接从其养老金中划
扣,其余第 1 号被保险人的保费由市町村个别征收。第 2 号被保险人必需终身缴费,缴费比例为所得收入的 0.9%,与其医疗保险相关联。
在受益对象范围方面,第 1 号被保险人只要需长期护理,经审定后自动获得护理资格。对于第 2 号被保险人,只有当患有初期老年痴呆或者因患有心脑血管等与年龄有关的 16 种特定疾病而处于护理状态时,才能够获得护理保险提供的护理服务。40 岁以下因身体失能需要长期护理的公民由其它福利计划提供。
图: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公共支出(单位:百万日元/月)
(2)保险人
长期以来,日本的老年保健福利都是在国家和各都道府县的指导下,由市町村具体负责实施执行。目前作为运营主体的地方政府大约有 3300 个。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各自地方的情况设定保险费的等级、额度,征收、营运、管理和利用保险费;二、审定护理申请人的资格、等级,
制定护理计划、落实并且监督服务业务提供。
(3)筹资模式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是现收现付制,为了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日本长期护理的保险资金由三级政府、个人共同负担。被保险人缴纳 50%的保险费,其中 17%来源于第一号被保险人,另外 33%来自第二号被保险人。公费部分,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按照 2:1:1 的比例分别承担总资金的 25%、12.5%、12.5%。为了平衡各市町村的支付能力,国家拿出其负担资金的 1/5 作为调整补助金交付给那些低收入老人或高龄老人多的市町村。此外,为了避免保险对象过度使用护理服务,被保险人在接受护理服务时需承担护理费用的 10%,机构入住者的伙食费不含在保险费中。鉴于低收入群体不能支付保险费用、服务使用费和其他额外支出,为减轻他们的财务负担,低收入群体可以向市町村申请减免服务使用费,也可获得公共救助计划的援助。
(4)给付方式
日本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以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为主,现金给付所占比例极少。
护理需要分成两类:
1.需要支援:不需要日常生活护理,但在家务或日常生活需要支援,每天需要照护的时间为 20-30 分钟。
2.需要护理:依需要护理程度分成&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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