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农村敬老院创收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了加快全县敬老院庭院经济发展,完善创收奖励机制,调动敬老院发展庭院经济的积极性,结合我县敬老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院办经济项目


除上级和本级财政下拨的五保供养经费、敬老院工作经费、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专项建设经费和上级民政部门下拨的捐赠款以外的收入为院办创收经济,包括:种,养,加工,开店,办厂,门面、房屋出租,社会托养以及敬老院自行争取而来的社会捐赠资金均为院办创收经济。


二、创收经济计算办法


1、种植蔬菜、粮食、果品(农富产品)的收入计算除上市销售收入外,还要包括院内自食的菜蔬果品,每天院内所用菜蔬果品要过称、登记,并按市场价计算收入。


2、养殖收入计算和蔬菜果品收入一样,院内自用的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收入。


3、所有收入按纯收入计算: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创收项目所需的支出)得出年纯收入。(1)、粮食、蔬菜、农富产品等纯收入应按总收入减去农富产品所需的种子、肥料、劳力支出等。(2)、养殖纯收入应按总收入减去种苗、饲料、劳力等支出。(3)、开店的总收入应按总收入减去店面租金、员工工资、货物成本、税收、环保费、卫生费等所有开店支出。(4)、办厂的纯收入应按总收入减去办厂场地租金,(如利用敬老院场地办厂则需按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折算场地租金)材料成本、工人工资、一切税、费。(5)、托养纯收入应按总收的托养费减去托养人员在院的所有支出,包括吃、住(房屋折旧费)水、电、护理费等;(6)、院内争取的捐赠资金应除去争取捐赠资金所需的所有的费用。


4、收入计算时限:每年的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


三、奖励办法


完成了院办经济创收任务的,纯收入的5%可用于奖励院长及分管生产的付院长,10%可用于直接参与生产的其他管理人员奖励,5%用于参与生产的入院对象奖励。(除适当的劳力工资以外的奖励)超额完成院办经济创收任务的,超额部分纯收入的20%可用于奖励院长、分管生产的付院长及直接参与生产的其他人员。同时,对超额完成院办经济创收任务20%以上的敬老院院长评为先进敬老院院长,县局给予表彰奖励。


四、奖励兑现


1、申报:由各敬老院在每年的元月五日前,将上年的敬老院院办经济财务收支情况上报至乡镇民政所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乡党委、政府讨论审批。同时报一份《庭院经济创收奖申报表》到县局救灾救济股备案。


2、乡镇党委、政府讨论后,下达抄告单至各敬老院按标准给予奖励。对庭院经济发展好,收入大,改善了敬老院五保老人生活水平的敬老院作为星级评比条件之一,年终县里在表彰敬老院及院长时作为评先的依据和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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