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关于做好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各乡镇老龄办、县直各相关单位: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县于2011年8月建立了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制度,决定从2011年1月起对持有靖安县户籍的城乡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年龄段分别发放50元至300元不等的长寿津贴。使广大老年人切实共享了靖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截止2012年6月,已有3000多名高龄老人领取了长寿津贴,共发放267.68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制度的严肃性、公正性、规范性,根据《靖安县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方案》(靖府办发[2011]21号)文件精神,决定对高龄津贴领取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年度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龄津贴年审工作的必要性

一是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全县高龄老人的深切关怀,是县委、县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民生工程实事之一。二是在高龄津贴没有上级财政补助的情况下,县级财政全额负担高龄津贴资金十分不易。三是为防止出现漏报、虚报、误报、晚报的情况,杜绝财政资金流失,使广大老年人更好的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参照养老金发放年检的做法,进行高龄津贴发放年审工作十分必要。

二、年审对象范围和方式方法

1、年审对象范围:持有靖安县户籍,8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所有老年人。

2、年审方式方法:按照“谁申报谁年审”的原则,即通过单位申报的由单位年审、通过村(居)委会申报的由乡镇、村(居)委年审。针对高龄老年人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全面进行年审:

一是针对行动自如的高龄老人,可通过张贴通知、电话联系等方式,广泛宣传,使广大老年人知晓年审工作,让老人在亲属陪同下,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高龄补贴存折等有效证件到村(居)委会或单位接受年审。

二是针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要组织村(居)、组干部和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逐一上门与老人见面,查看户口本、身份证、高龄补贴存折,办理年审手续。

三是针对不在当地居住的高龄老年人,可通过电话通知老人或家属,采取邮寄老人持有当日报纸的照片等方式进行年审。

三、明确年审的其它有关要求

1、要求已领取高龄津贴的对象100%进行年审,未参加年审的对象一律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对于死亡的,要登记具体的死亡时间,不得随意除名了事。对于新增的,按原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将名单一并填入年审台账。

2、要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穿年审全过程,了解掌握老年人是否真正领取到了高龄津贴,杜绝高龄津贴被子女或其他人领取使用的现象发生。

3、在年审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年审工作台账(表样附后),经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单位年审的不需要)、公安户籍派出所分别盖章确认后,请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按原方式造表,以便及时统一发放第三季度高龄津贴,确保高龄津贴发放真实、准确。

4、今后,每年7月至8月为高龄津贴发放年审时间,各乡镇、各单位要在年审和初次申报时告知广大老年朋友。

5、经过一年多的发放,仍有部分工作人员不清楚如何计算高龄津贴,在此重申高龄津贴的计算问题:例如,某人1932年7月某日出生,7月的当月起即可以享受50元的高龄津贴;再如,某人2012年7月某日死亡,7月的当月仍可享受其年龄段对应标准的高龄津贴。

6、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年审,不得闭门造册。年审结束后,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虚报、冒领造成资金流失的责成相关责任人员追回,并按照《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方案》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1、靖安县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年审工作台账

   2、靖安县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年审汇总表



靖安县老龄办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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