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号),《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精神,为规范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审批行为,促进全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全省辖区内,经民政部门批准和社团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形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的对象除符合鲁政办发[2008]2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养老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养老机构建筑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二)具有消防安全措施和卫生防疫许可证。


(三)与入住老年人签定了经民政部门认定并且具有法律效应的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


(四)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社团管理部门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五)有专业的财务人员,有完善的财务制度。按期上报财务报表。


(六)养老机构设置床位50张(含50张)以上,每张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七)入住老人满意率达90%以上。


(八)能够按民政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资助项目


凡属资助对象、符合资助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享受以下相应资助项目。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床位运营补贴。


(三)用工补贴。


(四)培训补贴。


第五条   资助金额、条件和资金


(一)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补贴


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标准建设的,由省财政预算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市、县(市、区)财力与省级补贴的配套比例不少于1:1,财力好的县(市、区)应增加配套比例。


(二)床位运营补贴


已经开业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市级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年每张床位600元补贴。


(三)用工补贴


具有本地户籍并与养老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按招用人数,可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有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与养老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享受工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上述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培训补贴


从事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服务的人员,与养老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由养老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职业技能证书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取得中级职业技能证书的,再给予200元一次性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对准备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在本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按照《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一次性建设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领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证书》,与县(市、区)民政部门签定了《养老机构用房协议书》、开业运营满三个月的,或在原有基础上通过改扩建新增床位50张(含5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资金应用于改善住养老人入住环境,不得挪作它用。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并同时递交养老机构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养老机构建设改造购置设备等工程验收表》、《养老机构用房协议书》。(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二)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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