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鲁民[2002]31号


各市民政局:


  为贯彻实施《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置主体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主体包括:


  (一)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二) 境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本省组织或团体合资、合作的;


  (四)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受理审批机关


  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批审批权限由各市民政局确定。其中儿童福利机构和涉港澳台或外资申办的福利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筹办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整个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模、档次、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相适应。民政部门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办人为公民个人的,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提供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编码、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的合资、合作的港澳台及境外的,提供申办人的护照复印件。


  (二) 筹办申请表。申办人填写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内容包括申办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申办福利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申办报告等。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因由和目的、投资方式、机构性质、机构规模、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设置地址、要提供土地使用合法证明和建设规划的总体设计方案;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合法租赁证明。


  (四) 资金证明。除注册资金外,平均每张床位的流动资金不低于1000元,儿童福利机构不低于2000元。验资报告由具有证明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


  (五) 外资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与港澳台及外资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双方签署并经公证部门的协议或合同书,以及与受理机关同级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受理机关自收到筹办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同意的,发给《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规模大小,筹办批准书的有效期分为1年和2年。社会福利机构在筹办批准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筹建完工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发证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正式开业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二)《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建设部门验收合格证或者场所证明;


  (四)机构平面图和入住人员住房平面图;


  (五)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管理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性管理服务标准;


  (六) 工作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医生、护士应持有卫生院校颁发的毕业证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护理人员应持有经民政部门培训后颁发的上岗证。


  社会福利机构的场所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标准,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的要求。


  受理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退回补正的,办理期限以收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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