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乡镇敬老院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敬老院管理运行工作机制,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根据《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济宁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敬老院机构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乡镇敬老院是政府兴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优质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五保供养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五保集中供养率大幅度提高。但是,乡镇敬老院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乡镇敬老院机构性质不明确、管理运转经费缺乏保障、管理服务人员力量薄弱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五保供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强乡镇敬老院机构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克服困难,强化措施,尽快理顺乡镇敬老院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乡镇敬老院管理运行工作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努力实现乡镇敬老院规范化建设新突破,促进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乡镇敬老院机构队伍建设


(一)依法为乡镇敬老院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根据《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济宁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乡镇敬老院作为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要按照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配备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按照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低于1:10 的比例配备。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主要指院长、会计等)、服务人员组成。管理人员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担任,要结合县、乡机构改革,从现有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中调剂,一般不少于2 人。对乡镇敬老院院长的选聘,要综合考虑年龄结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个人总体素质,特别要考察对五保供养事业的热爱程度。院长人选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管理人员也可从社会上热心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管理服务水平较高的人员中选聘。服务人员实行聘用制。


(三)建立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选聘制度。各县(市、区)要制定《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选聘实施方案》,按照精简效能、按需设岗、公开公平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劳务市场招聘热爱社会福利事业、年富力强、有爱心的人员作为专职服务、医护、炊事、保卫等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逐步向专业层次发展,重点招聘从专业技术院校毕业的学生加入乡镇敬老院服务管理队伍,提高乡镇敬老院服务管理的专业化、知识化、规范化水平。招聘的工作人员经过考试、考核和体检,符合条件的方可正式上岗。乡镇敬老院招聘的服务人员需年富力强,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 周岁。


(四)落实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各项待遇。要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签定劳动合同,落实好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维护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管理人员工资标准要高于一般服务人员工资标准。


(五)加强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要建立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确定岗位工作目标,明确工作内容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落实责任到人。建立严格的工作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工作成绩与个人待遇挂钩。实行责任追究制,失职必查,违章必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集中办学或现场教学等多种方式,定期举办乡镇敬老院院长和服务人员培训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起一支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专业化工作队伍。


(六)建立乡镇敬老院管理运行资金保障机制。乡镇敬老院管理运行资金主要包括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各级要加大财政投入,按照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人数和当地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和一定数量的专项业务经费。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费用由县、乡财政按照1:1 比例承担,列入年度全市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书(黄皮书),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乡镇敬老院管理运行资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每月根据乡镇敬老院五保供养人数和实际工作人员人数,审核后从国库直接拨付到各乡镇敬老院。乡镇敬老院要对五保供养资金、日常管理资金、工作人员工资、经营性收入、捐赠资金等实行分账管理,理清帐目,确保专款专用。强化对管理运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供给、合理使用。


(七)切实加强乡镇敬老院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在建立健全乡镇敬老院管理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按照《济宁市乡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抓好各项服务管理制度的落实,开展好省等级乡镇敬老院创建活动,推广规范化服务管理模式,不断改善院容院貌,美化绿化环境,推动乡镇敬老院服务管理再上新水平。


三、确保乡镇敬老院机构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乡镇敬老院机构、队伍建设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强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任务目标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集中时间、精力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要搞好调查,摸清乡镇敬老院底数,核实工作人员数量,尽快为乡镇敬老院办理审批手续,搞好综合协调,为建立健全乡镇敬老院管理运行机制奠定基础;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为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敬老院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制定《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选聘实施方案》,搞好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及时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手续;财政部门要保证乡镇敬老院管理运行资金投入,将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乡镇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费用足额、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搞好乡镇敬老院医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抓好对乡镇敬老院机构、队伍建设和管理运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时限。各县(市、区)要在今年年底前依法完成乡镇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抓紧配齐配全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原有工作人员不适合乡镇敬老院工作的,要抓紧予以辞退,新的工作人员招聘、培训工作要尽快落实,最迟要在2011 年上半年完成。要尽快确定乡镇敬老院配备工作人员人数、工资、保险费用和日常管理经费数额,所需资金从2011 年起列入全市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书(黄皮书),并抓好资金落实,确保完成任务。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对乡镇敬老院机构、队伍建设的检查督导,保证按时完成乡镇敬老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运行资金列支、工作人员招聘等工作任务,确保乡镇敬老院机构队伍建设健康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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