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临沭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8 月21日印发


临沂市物价局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临政发【2013】20号)文件精神,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32号)的责任分工要求,确保完成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扶持性价费政策,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一)实行收费减免政策,进一步降低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非税负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实行价格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成本。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执行我市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三)清理和整顿抑制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价费政策。结合制定临沂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重点清理整顿涉及养老服务业的行政性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针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所有经营服务性服务,一律按下限额度的三分之一收取。


二、坚持市场取向的价格改革,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一)努力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政府办及享受政府补贴的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合理制定政府办养老机构服务价格、适当放开适宜竞争的养老服务价格、扩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定价权,建立灵活有效的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结合政府针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奖补政策,既保证养老机构的合理收益,又不加重群众的经济负担。


(二)引导传统养老服务机构向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方向发展。通过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在新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过程中,针对项目中涉及养老服务的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价格,给予政策倾斜。通过价格杠杆作用,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和紧急救援等功能,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的养医结合。


三、强化服务、加强监管,为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价费秩序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和价格信息发布力度,通过价格信息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法规,增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价格自律和依法维权意识。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面相社会养老服务业的价格行为,切实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业的投资和经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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