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审批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四民发〔2010〕12号



各街道办事处社建科、驻区各养老服务机构:


现将《四方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四方区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审批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4号)和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09〕209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审批办法。

一、申请人员范围

具有四方区常住户口的60岁及以上的“三无”老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及“三无”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符合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条件的,均可申请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

二、申请人员资格认定

1、“三无”老人是指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

2、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已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由区民政局认定,且正在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的人员;

4、城镇“三老”优抚对象是指已取得《定期抚恤证》和《生活补助证》,且正在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人员;

5、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是指,经各区民政局或受其委托的社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认定的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人员。

三、申请补助标准

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补助金由市、区财政给予补助。其标准是:对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0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其中,市财政对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50元,区财政补助15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450元,区财政补助25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向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四方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表》,经社区居委会进行评估,街道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社复核,并在社区和街道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将申请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结果作为能否享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的依据,并报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审批,对其享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的资格给予认定。对已经入住到养老服务机构的困难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带好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困难老年人根据自身享受的类别,交纳剩余的入住费用。对减收的费用,每个季度初3日内,由养老服务机构据实填写《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经费结算清单》,向区民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区民政局、财政局应据实填写《青岛市养老服务市级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附《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经费结算清单》,向市民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交由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查无误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将本区应负担的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拨付养老服务机构。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后,其已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自动终止。

六、补助资金终止程序

1、对于去世的老年人自动终止资金补助。

2、街道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社对已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按照低保证的A、B、C类进行一年、半年、季度复核。对于复核后停止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在5个工作日之内,由街道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社填写《四方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终止表》,报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通知老人所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养老服务机构终止填写《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经费结算清单》。

3、对于终止资金补助的困难老年人,如继续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费用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交纳。

七、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员管理档案,及时掌握困难老年人的变化情况。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将对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


附:1、四方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表

2、四方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终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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