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政发[2002]3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ΟΟ二年五月十八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收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社会福利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
人事、公安、卫生、税务、交通、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投入,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 管辖和设立
第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下列社会福利机构由市民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
(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举办的;
(三)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人举办,床位达到60张以上的。
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由所在地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民政主管部门与其管辖的社会福利机构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住所地的民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 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有固定的场所和与其服务内容、规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 注册资金按床位数计算,设置床位数应在20张以上,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 申办人的基本情况及合法身份证明;
(三) 资金证明;
(四)机构章程草案;
(五)民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民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筹办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筹办批准书的有效期最长为2年。社会福利机构在筹办批准书规定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