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镇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威海市镇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独立门院、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的运作机制和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设施的管理原则。

敬老院名称应统一为“××镇(村)敬老院”。

敬老院应统一遵循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镇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威海市敬老院院长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威海市敬老院工作人员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应建立健全敬老院组织机构职责说明、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目标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敬老院设施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统一配备。

第三条 敬老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的各类人员(统称供养人员,下同),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市(区)民政部门是辖区内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和集中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敬老院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更换院长,应当按照《威海市敬老院院长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

敬老院的分立、合并或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市及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敬老院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民政部门对敬老院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威海市镇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五条 敬老院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对外代养业务。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原则上愿进全进。敬老院床位不足时,应向五保对象讲明情况,必要时应由市(区)民政部门协调入住其它敬老院。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提名。

申请时应填写《威海市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下同),一式三份,由申请者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申请者的《五保供养证》复印件一份。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出书面初审意见,报送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决定。对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其《审批表》分别由市(区)民政部门、镇政府和敬老院存入档案;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者或村民小组,并说明理由,其《审批表》中应注明不予审批的理由,报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村民委员会或镇政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敬老院对供养人员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原则。供养人员入院前须由本人或其亲属、所在村委会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书;出院时须由本人或其亲属、所在村委会与敬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入院协议书同时废止。敬老院不得借故推托和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入院协议书应当条款清楚,格式统一,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且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五保供养资金及经费

第九条 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具体标准由敬老院根据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自行确定。

敬老院工作人员按与供养对象1:5的比例配备,经费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核拨。

第十条 经费的来源

(一)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来源包括:

1、上年度市、市区两级 “慈心一日捐”捐款的30%;

2、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中市财政负担20%,市区、

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3、敬老院所在村集体经济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经费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

金,其中市财政负担20%,市区、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

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增长,原则上每三年增长一次,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集中供养经费应当专门用于敬老院内五保对象的生活,如有任何组织或个人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全部退还,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敬老院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四章  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