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固始县农村敬老院的建设管理,切实维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鼓励有条件的村兴办敬老院,提倡社会力量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入院与供养




第五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和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寄养。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村组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寄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组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供养对象去世,应实行火化,村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料理后事。


第九条 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产由村组代管,动产由敬老院代管。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十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应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章      膳食管理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十二条 每周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应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伙食账目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十三条 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四章 服务与护理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合理安排供养对象住房。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进行卫生隔离。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供养对象精神上的慰藉,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五章 医疗保健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设医务室或诊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十九条 敬老院医务室或诊所应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依托当地医疗机构,每年为供养对象体检一次,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治疗。


第二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重点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费用的开支。敬老院也可从其他渠道筹集医疗专项资金。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对患病住院的供养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大病救助资金全部或大部分予以解决。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并按照建设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抓好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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