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社会老年人及农村“空巢”老年人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保障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

  (二)坚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社会养老、社区服务相结合。

  (三)坚持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相结合,促进代际和谐,老少共融。

  (四)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属地管理。

  (五)重视老年人的价值,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引导老年人自立自强,积极向上。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救助、邻里互助;应当尊重各民族敬老、养老的良好风俗习惯。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老年福利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投资力度,鼓励社会投资兴办各类老年服务设施,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老龄工作部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老龄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协调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

  (三)支持和引导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助老活动、兴办老龄产业和老年人服务业;

  (四)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

  (五)加强老龄工作的宣传,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

  (六)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老龄工作部门对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督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乡镇应当设立老龄工作专职干部,负责本辖区的老龄工作。


    第九条 老年人协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是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发挥作用的群众性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第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定专人,做好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老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老年人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主。共同赡养人在征得老年人同意后,可以就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对赡养义务有争议的或者老年人要求签订赡养协议的,应当签订赡养协议。赡养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老年人吃、穿、住、医、用的承担方式,不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给予照顾、对生病的老年人及时求医、并认真护理等。

  赡养协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协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履行,每年负责检查赡养协议兑现情况一次以上。

  有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家庭道德评议会”。


第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当得到保障。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拖欠。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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