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拟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服务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服务条件:
1、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
2、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基本标准。
服务程序:
1、申办人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2、区民政局在接到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3、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向区民政局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4、区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5、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到登记机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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