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事务科
二、政策法规: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01]433号
三、受理条件:
㈠必须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服务的机构;
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㈢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范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基本设置标准。
㈣申请筹办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㈤必须有合法的资金来源。
㈥必须有合法的固定场所。
㈦设置规模必须达到50张以上。
四、办理程序:
申办人持上述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由民政局社会福利科根据申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提交申请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社会福利事务科审查→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社会福利事务科拟发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办人。
五、所需材料:
㈠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书。
㈡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㈣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㈤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六、办理时限:
30日内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姓名:
年龄: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