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辖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精神,并结合西陵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陵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福利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服务中心、托老中心和托老所等。

  第三条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设置应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基本标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应承诺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西陵区民政局是本辖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审批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成立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应经所辖社区组织或主办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六条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申请登记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五)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六)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深入现场察看,并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如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发起人和所在社区组织或主办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民政部门不予以批准:

(一)有根据证明社会养老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违背了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提供的材料不实者;

(三)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房屋设施建设或改造不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

(四)发起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 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由区民政局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该机构应凭有关证明刻印公章,开设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变更、注销

  第十条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所在社区组织或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若修改章程,则需报区民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需要注销,应当向区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完成清算工作,上交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但注销前不得再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的,应在30日内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三条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变更、注销,区民政部门应予以登报公示。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要认真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完善服务设施,强化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建立完善以下基本资料:

(一)老人入住前须填写“入院申请书”,应进行身体检查,建立入住档案;该机构应与其亲属(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二)建有入住老人花名册。老人的个人资料除供需要知情的有关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老人的私有资金、财产,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三)该机构有简单的书面资料,对宗旨、服务对象收费内容予以公示。有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

(四)按规定和要求,健全老人参与该机构管理的“院(所)管理委员会”和“膳食管理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征求老人及家属意见,满意率应达80%以上。照顾不同老年人的生活习俗,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第十六条 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促进托老机构健康发展。

(一)老人居室方便舒适。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少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室内通风明亮,严禁使用煤炉烧水、取暖或堆放杂物,以防煤气中毒或火灾发生。

(二)根据老人实际需要,居室应配设床、柜、桌、椅(角圆光滑)和必要的生活用品。居室内有独立的卫生间,并安装卫生洁具、扶手。

(三)饭厅配设餐桌、坐椅;厨间有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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