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事务科
二、政策法规: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受理条件:
㈠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㈡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设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设设计规范》;
㈢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范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㈣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㈤有与开办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同、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办理程序:
申领人持上述文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市局社会福利事务科审查文件、组织验收→报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审批→社会福利事务科发证或制发不合格通知书→市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领人。
五、所需材料:
㈠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的书面报告;
㈡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㈢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㈣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㈤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㈥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㈧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