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高龄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长老字〔2011〕3号


各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办委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已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长老字[2010]21号)文件。为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现将《长沙市高龄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执行细则。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长沙市高龄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市高龄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程序,加强高龄津贴管理,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优待对象


   凡户籍户口在长沙市范围内的常住老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高龄津贴:


   (一)享受低保政策家庭的年满80—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二)年满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二、津贴标准


   80—89岁享受低保政策家庭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50元;90—99岁的所有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00元;年满一百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


   三、实施时间


   根据市老龄委《关于逐步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长老字〔2010〕2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37期)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高龄津贴制度。


   四、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实行个人申请、三级审批制度。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老人,可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社区初审后填报《长沙市高龄津贴申报表》(样表附后);报街道(乡、镇)复审;街道(乡、镇)汇总后报区、县(市)老龄办审批,次月开始发放。


   (一)确定申请人。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申请人是指为其办理生活补贴申报手续的自然人,包括高龄老人本人、高龄老人的直系亲属。如高龄老人本人不能办理申请手续、且无直系亲属的,可由当地村(居)委会指定申请人。


   (二)申请。申请人在高龄老人符合条件的当月,持以下五项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1、申请书;2、高龄老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和一张三寸带手近照;3、申请人和高龄老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4、高龄老人养老保险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5、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高龄老人还须提供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初审。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后,采取查验材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长沙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并由社区(村)委会在社区(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委会应在公示期满后出具初审意见和签字盖章,并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公示有异议的,社区(村)委会要再次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四)复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社区(村)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入户复核。对复核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复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报区、县(市)老龄办。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五)审批。区、县(市)老龄办审查申请材料,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审批,并自批准的次月开始发放高龄津贴,发放时间以老人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开始计发,逾期未申报的不予补发。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并退回申报材料。


   五、资金管理


   (一)经费分担。按2010年12月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37期)会议精神及领导批示,市与望城区高龄津贴经费按5:5分担;市与浏阳市、宁乡县的高龄津贴经费按3:7分担;其他各区和长沙县由各自自行承担。


   (二)动态管理。高龄津贴实施动态管理,老人满80周岁、90周岁和100周岁后,第二个月开始按照对应的标准发放或调整标准发放,老人户口迁出、去世后第二个月停止发放。各社区、村应及时掌握老年人口信息和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长沙市高龄津贴终止报告》附后)


   (三)专款专用。高龄津贴只能发放给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设立独立的资金科目。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在社区(村)及时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年底各区县市要将高龄津贴发放名单汇总上报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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