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农村福利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和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促进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北省《农村模范福利院标准》及《农村合格福利院标准》等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乡镇福利院和村级集中供养点等养老机构。


  第二章 农村福利院的设置


  第三条 每个乡镇(办)最少要建一所中心福利院。中心福利院供养人数不得低于50人,且床位利用率必须达到80%及以上。


  第四条 农村五保人数在10人以上的村可建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人数不得低于10人。


  第五条 农村五保人数在10人以下的村可以多村联建集中供养点,共同建设,统一管理。


  第六条 新建乡镇福利院及村级集中供养点由各乡镇统筹安排,拿出可行性报告,由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新建农村福利院必须按照《老年建筑设施规范》进行建筑设计。


  第八条 福利院建筑布局合理,无危房,通电、通水、通路。


  第九条 福利院功能应当完善,有居住区、生活区、健身娱乐区、绿化带等。


  (一)居住区必须有公共卫生间、浴室等。


  (二)生活区的居住与餐厅必须分开。


  (三)健身娱乐区应有健身器械、娱乐工具等。


  (四)绿化带必须达到占地面积的20%。


  第十条 福利院设备配置应当齐全,达到以下条件:


  (一)院民房间应保证一人一床一柜一椅,以及必要的降温取暖设备;


  (二)厨房应配备必要的厨具、餐具、冷藏设施,餐厅应配备餐桌、座椅、菜谱公示栏等;


  (三)卫生间浴室应配备太阳能、浴缸、洗衣机等卫生设施;


  (四)娱乐场地应有健身器械,娱乐室应有电视、棋牌等娱乐设备;


  (五)中心福利院应设置小诊所或药房,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有专门医务人员负责就诊(医疗卫生机构在1000米之内的除外)。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享受五保待遇的五保老人均可集中供养。集中供养采取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二条 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对象(包括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不能集中供养。


  第十三条 福利院长及工作人员按供养人数1:10的比例由乡镇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村级集中供养点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福利院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有爱心、有奉献精神。院民满意率低于90%的工作人员必须解聘。


  第十四条 院务管理由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乡镇负责民政工作的领导、福利院工作人员、院民代表组成,其中院民代表比例不低于50%。


  福利院应当定期公布其收支情况,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福利院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院民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习制度等。


  第五章 院民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福利院的食品安全应当做到:


  (一)食品妥善保存,过期霉变食品禁止食用;


  (二)蔬菜水果等食品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食用;


  (三)定期对炊具、餐具及卫生设备进行消毒。


  第十七条 福利院的人身安全应当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