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和《汝城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农村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及其他重大事项,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方可施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和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敬老院要按照“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逐步达到环境公园化、管理科学化、服务规范化、卫生经常化,把敬老院办成老人们安度晚年的幸福乐园。




第二章  供养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敬老院主要收养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并发放《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五保对象不得接收入院。


(一)入院手续:


1.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有意愿但无法表达的可由他人代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人和敬老院签定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应由敬老院、送养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双方签订入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3.符合规定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4.乡镇人民政府与敬老院每年初按批准供养对象人数签定供养服务协议,并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二)供养内容:


1.“保吃”:提供适合供养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按冷暖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力求统一、整洁。


3.“保住”: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和家具。


4.“保医”: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保葬”: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办理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一般要实行火葬。集中供养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每例由政府财政补助1500元,不实行火葬的,其费用由村民委员会和其亲属负责。


(三)供养标准:


1.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应与当地乡镇居民居住条件相适应。


2.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要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3.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应参照全县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并随着城市低保标准的提高而调整。


4.敬老院每月发给供养对象的零用钱不低于20元。


(四)财产处理:


1.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入院后可以继续使用。


2.供养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照本人遗嘱和协议办理。实行火葬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丧葬事宜由供养对象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妥善处理,敬老院协助五保老人所在村组及亲属作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院五保对象的权利:


(一)参加院组织的一切活动;


(二)讨论、建议和参加院务管理;


(三)享受院内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八条  在院五保对象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方针,关心国家大事,提高政治思想觉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