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及《桂阳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09〕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敬老院,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社会福利公益性事业机构。

符合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理其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并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及其他重大事项,须经县民政局批准方可施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和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要按照“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逐步达到环境公园化、管理科学化、服务规范化、卫生经常化,把敬老院办成老人们安度晚年的幸福乐园。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等级评定管理,具体评定办法由县民政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七条  农村敬老院主要供养经县民政局审批确定并发放《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等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不得入住敬老院,提倡实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由当地乡镇和街道及村(居)委会负责管理。

第八条  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敬老院不得拒绝接收。

农村敬老院优先供养无房、危房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九条  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评议小组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备案。

村(居)委会、本人和敬老院三方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与农村敬老院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协议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出院手续,领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十二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供养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五保对象疾病的治疗及丧葬等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赡养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敬老院不得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降低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五保对象的权利:

(一)参加院组织的一切活动;

(二)讨论、建议和参加院务管理;

(三)享受院内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五保对象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方针,关心国家大事,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行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讲团结,讲礼貌,做文明院民;

(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

(六)自觉搞好个人卫生,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

(七)院民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时,由敬老院统一安排相互提供护理服务。


第三章  供养内容和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需要的膳食;

(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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