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原则上每个乡镇建设一所敬老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和资助敬老院,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事业的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敬老院建设的主体,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措。
第六条 敬老院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节约原则,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采取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建设方式。
第七条 创办敬老院需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敬老院建设项目审批书》;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
(三)项目建设规划图;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敬老院建设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新建、改扩建敬老院设置床位分别达到50张以上,集中供养人员分别达到50人以上,人均居住面积9平方米以上;
(二)通水通电、环境优雅、交通方便、占地面积(含生产基地)10亩以上;
(三)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布局科学合理,有食堂、卫生间、浴室专用场所和文化娱乐、健身等基本配套设施;有必要的生产经营基地,能进行种、养、加工生产;能开辟以副补院项目。
第九条 敬老院一般以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命名,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建设的敬老院,要求以其他形式命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构名称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创办的敬老院经审批后,应到县事业机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手续。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向相关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创办的敬老院,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管理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按1:10比例核定事业编制,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
第十二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从在编人员中选拔任命产生,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敬老院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档案管理、值班、考勤、卫生、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对敬老院院长实行年度考核制和信任度测评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解聘。
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信任度测评制,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供养对象测评,对连续两次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的应当解聘。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要设立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和“一支笔”审批,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账务核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集中核算中心管理。供养资金、工作经费、生产经营收入与日常支出等情况要按季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供 养
第十五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分散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
第十六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考察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组织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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