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社办、财政所:
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潭办发[2011]22号)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提标和无固定收入的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潭财社[2011]46号)文件精神,现特制定《湘潭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一、补贴对象
户籍在湘潭县范围内的城乡无固定收入的90—99周岁高龄老年人、百岁老人。凡符合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年人,可凭身份证、户口薄到辖区乡(镇)民社办申报。
二、补贴标准
1、90-99周岁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为50元/人.月;2013年7月1日起提高至100元/人.月。
2、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月。
三、发放方式
以适龄高龄老人本人或委托人姓名为户名统一在信用社开户,实行社会化发放。90—99岁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半年度发放一次,百岁老人生活补贴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四、资金来源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县民政局老龄工作部门负责高龄补贴政策具体办法的制定和协调实施;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发放。
五、管理和要求
1、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由县民政部门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发放对象准确无误。
2、各乡(镇)民社办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每月5日前将下列异动情况报县民政局老龄办。
(1)到龄新增的对象。
(2)应变更年龄段发放标准的对象。
(3)死亡后应注销停发的对象。
3、各乡(镇)民社办要切实负责、严格把关,并做好与财政所、信用社的相关衔接工作,确保信息资料的及时和准确,如因工作失误造成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除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外,并由民社办负责追回资金。
4、各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做好高龄老人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准确无误。
湘潭县民政局 湘潭县财政局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