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精神,株洲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株办〔2010〕16号),决定从今年起:
1、将全市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
2、在没有执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向90—99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60元的高龄生活补贴;
3、在老年人服务网点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和无子女残疾老人,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
意见要求:
1、全市所有乡镇、村(社区、居委会)都要成立老龄工作机构;
2、各县市区要保障开展老年活动和工作经费的需要;
3、市本级要按照老年人数每人每年2元、县市区按照所辖老年人数每人每年3元标准逐年筹措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特困老人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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