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 1 6号)、《永州市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永民发[ 2012]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指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成立并办理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法人管理。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敬 老院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并接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敬老院建设的主体,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措,上级政府和区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节约”原则,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采取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建设方式。
第七条 农村敬老院建设应达到下列条件:
1、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设置床位和入住要达到80人以上,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上。
2、通水通电、环境优雅、交通方便、占地面积15亩以上,其中种养基地面积不少于5亩。
3、居室内天然采光,自然通风,设单独卫生间,每个床位配置桌子、椅子、储藏柜、电风扇、热水瓶、脸盆、水杯等基本生活用品。
4、生活区和生产区相对隔离。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布局科学合理,有食堂、卫生间、浴室专用场所和文化娱乐、健身等基本配套设施;有必要的生产经营基地,能进行种、养、加工生产;能开辟以副补院项目。
第八条 创办农村敬老院需向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敬老院建设项目审批书》。
2、场地使用权证明。
3、项目建设规划图。
4、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建设与供养人数相适应的厨房、餐厅、热水浴室、公共卫生间、办公室、医务室、文娱活动室等配套设施,条件具备的敬老院应统一安排供暖降温设备。
1、厨房、餐厅能满足全院五保对象供餐需要,配备冰箱、消毒柜、餐桌、凳椅等设施。
2、浴室男女分设,24小时有冷、热水供应,配有洗衣机。
3、公共卫生间男女分设,美观适用。
4、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档案柜等办公设施设备。
5、医务室应配备常用药品和基本医疗设备。
6、文娱活动室配置棋牌、麻将等娱乐工具和书刊、杂志、报纸等。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一般以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命名,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建设的敬老院,要求以其他形式命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构名称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院民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膳食管理、档案管理、教育学习等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
第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从在编人员中选拔任命产生,区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对敬老院各项制度的实施以及重大事项实行监管。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工作人员和五保对象代表组成,其中五保对象代表比例应达到50%以上。
农村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养殖、文化、安全、卫生、膳食等若干小组,成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五保对象组成。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敬老院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农村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档案管理、值班、考勤、卫生护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对农村敬老院院长实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信任度测评达不到80%以上的农村敬老院,应当及时调整或解聘。
对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供养对象测评,对连续两次信任度测评达不到80%的立即解聘。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财务专账,工作经费和供养经费分账管理,专款专用。
农村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敬老院实行独立核算和院长“一支笔”审批,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账务由乡镇财政所建立专帐。
第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建立院务公示栏,对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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