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农村敬老院健康发展,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成立并办理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法人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敬老院等级评定和考核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裁量。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设施。
每个建制镇应建有一所以上敬老院,以适应本行政辖区内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需要;1万人以下的小乡或民族乡可以合建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创建区域性敬老院;条件具备的县区可以兴建大规模中心敬老院。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应选择通路、通电、通水,就医方便,适宜居住的地点。
第七条 建设规模不少于50张床位,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其中种养基地不少于5亩,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居室内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需设单独卫生间,每个床位配置桌子、椅子、储藏柜、电风扇、热水瓶、脸盆、水杯等基本生活用品。
第八条 建设与供养人数相适应的厨房、餐厅、热水浴室、公共卫生间、办公室、医务室、文娱活动室等配套设施,条件具备的敬老院应统一安排供暖降温设备。
1、厨房、餐厅能满足全院五保对象供餐需要,配备冰箱、消毒柜、餐桌、凳椅等设施。
2、浴室男女分设,24小时有冷、热水供应,配有洗衣机。
3、公共卫生间男女分设,美观适用。
4、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档案柜等办公设备。
5、医务室应配备常用药品和基本医疗设备。
6、文娱活动室配置棋牌、麻将等娱乐工具和书刊、杂志、报纸等。
第九条 生活区和生产区相对隔离。
第三章 供养服务标准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主要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率达到95%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不超过10%的床位,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社会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另行制定。
收养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农村五保对象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对象入院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村委会申请,并经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入院前,由五保对象本人或监护人、村委会、敬老院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证下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敬老院应建立完整的五保老人入院档案,将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监护人联络方式等与五保老人有关的资料建立一人(户)一档,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对象在农村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其主要内容是:
1、“保吃”:提供适合供养对象身心健康的膳食,科学合理安排食谱。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基本生活必须用品和零用钱,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3、“保住”:按敬老院建设标准入住。
4、“保医”:农村五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院看病就医,其医药费在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份由医疗救助基金兜底。每年安排一定的门诊费,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由敬老院和村委会安排特护人员护理。
5、“保葬”:五保老人死亡后,敬老院应及时通知并配合村委会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10个月集中供养金作为村委会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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