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根据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和《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适用本办法。


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小于50%(含50%)的福利机构适用本办法。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是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组成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评审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二章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运营资助


第四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深圳户籍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经评估,入住满三个月人员实际使用的床位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特级、一级护理的,每月每张床位补贴200元;


(二)二级护理的,每月每张床位补贴150元;


(三)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月每张床位补贴100元。


第五条 运营资助所需经费,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资金各按50%比例负担。


第六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后执业满12个月;


(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四)消防验收合格;


(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持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


(七)年度检查合格(《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年检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年检);


(八)入住老人、残疾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孤儿有民政部门的委托抚养协议;


(九)申请资助当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十)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或《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向其开办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运营资助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样表见表1)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十)项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三份),其中第九款需填写《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样表见表2)。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福利机构应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


(三)由政府兴办,社会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八条 区级评审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并在申请机构提交的《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每季度汇总申请材料,分别于季度末报送市民政局。


第九条 市级评审机构对各区上报的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民政部门。


第十条 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民政局按照每半年核定的资助资金,拨付至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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