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2003)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宏观管理,促进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民政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老人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省级社会福利机构,依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三条 省级社会福利机构的总体要求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与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团结、友爱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面向社会,扩大开放,在完成当地“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对象的收养任务的同时开展自费收养,有偿接收家庭或单位照顾有困难的老人、残疾人。

(三)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成为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较高档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新型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四)管理科学化,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 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分为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和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省级社会福利机构须经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核,由省民政厅批准、命名。

第五条 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应是县级以上行风建设或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应被评为县级以上花园式单位,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应被评为县级以上绿化先进单位。

第六条 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总数应在200张以上,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总数应在100张以上。

第七条 具有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康复、娱乐、教育、心理辅导等工作的能力。儿童福利院应积极、稳妥、规范地开展家庭寄养和收养工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行业标准,精心安排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康复和教育,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对象能享受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九条 领导班子精干,团结进取,事业心强,廉洁奉公,求实创新,能带领全院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政绩突出。

第十条 管理工作机构精简、高效、科学,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第十一条 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业务人员结构配备合理。

第十二条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正在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定期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有完整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有较为完善的生活服务保障设施,房舍建筑、园林布局合理、生活环境美化,生活用具配套规范。

第十五条 配备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医疗设备和康复器械。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医疗保健工作。每年为服务对象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健全查房制度和管理制度。做好对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二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护理技术操作、基础护理、特护、一级护理、各种护理表格书写和护理记录合格率均在90%以上。

第十八条 建立康复规章制度,积极有效地开展康复治疗活动。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康复有效率应在85%以上;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康复有效率应在75%以上。

第十九条 服务面较广,具有向社区康复辐射的能力。

第二十条 具有专业培训和科研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好,能利用院内设施、医疗条件和场地,拓宽服务领域,发展第三产业,变经济来源单一化为多渠道,增加经济收入,用以改善服务对象、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福利机构的活力、凝聚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床位利用率高。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应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三条 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按经费下达的项目和内容列支。

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合理,无因违反规定使用捐赠款物被查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发展院办经济,有一定的创收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的评定细则、考核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1994年省民政厅印发的《广东省一、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试行)、《广东省一、二级福利院达标评定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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