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关于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幸福廉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本市民办养老机构。本意见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政府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个人和外资)投资兴办的,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项目的福利院、颐养居、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社会福利场所和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供应。新建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新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依法依规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按粤府办〔2012〕73号文件规定,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三)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医疗机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将具有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志加入养老服务事业的农村妇女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经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养老服务项目资金投入。


(六)融资扶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


三、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认识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根据职能积极落实本意见要求,共同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国土、住建部门要对民办养老机构用地优先考虑,落实优惠政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以建设民办养老机构名义套取国家用地补贴;财政部门要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各项补贴列出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对各项补贴进行测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金融机构要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提供融资便利,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物价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收费价格监管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开展定期检查,普及消防常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税收方面的减免政策;环保部门和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服务收费企业,要落实好相关项目收费减免政策;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健康检查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民办养老机构招用人员的就业、社保、职业培训鉴定等相关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应根据本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民


办养老机构所获补贴资金必须用于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以及其他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民办养老机构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真实上报床位数和入住老人信息。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款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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