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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申领发放办法

 

2022/3/17 20:02:12 ('互联网')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管理工作,根据《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优待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证的申领、换领、补办以及制作、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优待证》由汕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老龄委”)印制,各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老龄委”)按照《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优待证》的发放和管理。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申领《优待证》。


   各有关优待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优待范围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 对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颁发桔红色的《优待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颁发桔黄色的《优待证》。


   70周岁的老年人申请换领《优待证》时,须交回原领取的《优待证》。


   老年人申领《优待证》,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 彩色小一寸近照2张(相片底色为红色)。  


   第五条 因户口迁移、出国定居、去世等原因办理注销户口时,老年人或其家属,应将《优待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六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 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优待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七条 《优待证》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优待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  


   老年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优待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八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身体不适的老年人应有人陪同确保安全。提倡持《优待证》的老年人自购安全保险。  


   第九条 老年人在使用《优待证》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老龄委或有关单位可取消其优待待遇,并收回《优待证》,上缴各级老龄办。  


   (一) 出借《优待证》;  


   (二) 转让《优待证》;  


   (三) 假借遗失名义重复办理《优待证》;  


   (四) 将《优待证》获得的优惠票证转借、转赠、转租或转卖给他人。  


   第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的,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老年人违规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可向优待部门或各级老龄委举报。  


   第十二条 老龄工作者和制证、登记办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滥发《优待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优待的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热情为老年人服务。持《优待证》的老年人享受《优待办法》规定的优待,服务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优待办法》同时施行。从规定施行之日起,《汕头特区尊老社会服务优待卡》和原各区(县)老龄委印发的有关优待老年人的证件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汕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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