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曲府〔2010〕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工作,提高我区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和入院率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区政府决定,从七月份起提高我区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及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院的五保供养对象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的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含35元统筹医疗费),分散供养的对象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含35元统筹医疗费)。
二、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由每人每月600元(含200元奖励工资),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含200元奖励工资)。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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