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扶持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有效提高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水平,规范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行为,根据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工商登记的民办福利机构除外(以下简称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 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
第三条 正式运营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连续入住三个月以上的服务对象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资助,每月每张床位资助120元。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帐户;
(五)取得《消防许可证》;
(六)机构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七)有持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专职、兼职、财务代理均可);
(八)民办福利机构必须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九)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以上;
(十)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十一)设置床位数50张(含50张)以上,每张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十二)其它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以及《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或《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统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区级社会福利机构需出具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当年开业不足半年的,应在次年提出资助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深圳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其中第九款需填写《深圳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样表见附件2)。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社会福利机构应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成立于两次年度检查之间的福利机构,申请两次年检之间的运营补贴不需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第六条 申请机构需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申请资料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资助评审小组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七条 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按照公益金拨款的有关规定将按核定的资助资金拨付至社会福利机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给付相应的运营资助;已经给付的,应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请时相应调减:
(一)社会福利机构收住对象死亡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协议的;
(三)其他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九条 运营资助资金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
(二)工作人员的培训、社会工作者的聘用;
(三)有益于改善服务对象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三章 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
新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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