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6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我市辖区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床位运营资助:

   (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单位。

   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地建设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城区及各县(市、区)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建制镇床位达到70张以上的,可以享受床位建设和床位运营补助;床位未达到100张、建制镇床位未达到70张的,达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第四条 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

(一)标准

   1、床位建设资助:按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资助。资助金分期拨付,开办运行当年拨付50%,年入住率达到70%后付清余额。

   2、床位运营资助:按入住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人数,给予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二)资金来源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茂名市城区内的,由市级财政资助;在各县(市、区)范围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资助。

   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本条所称茂名市城区,是指站前街道办、河东街道办、官渡街道办、露天矿街道办、河西街道办、红旗街道办、新华街道办管辖范围。

   (三)资助资金的申请

   1、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书面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3、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交五年内不转向经营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明确,在五年内转向经营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5、其它相关材料。

   (四)资助资金的审批

   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对获得资助的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五条 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设立单独账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三)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金进行审计。

   第六条 用地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征收集体土地建设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茂名市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减免有关的收费。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八条 税收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医疗服务扶持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含康复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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