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根据全国老龄委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和省老龄委第十次全体会议精神,为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推动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茂名市辖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
80—89周岁每人每年36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600元。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4800元,2008年起已执行,现继续按照该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发放方式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实行对象属地化管理,由各县(市、区)财政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80—9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半年发放一次。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按月发放。
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并申请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进行审核、审批、汇总、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人数、资金负担比例,落实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发放。
五、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茂名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户口本、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彩色一寸相片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出生时间证明。
(二)公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并初审后,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核实意见,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
(三)镇级审核。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将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上报的资料再次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1、当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2、上级政府财政配套补助。3、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依法接收的社会捐助等。
(二)资金分担比例。80—99周岁老人生活津贴补助资金,市和区按补助标准4: 6比例分担,市和县(市)按3: 7比例分担。
100岁以上老人补助资金,市和县(市、区)按补助标准7:3比例分担。
(三)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对象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实行专账管理,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专款专用。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顺利实施。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高龄老人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在核定低保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享受高龄生活津贴的老人辞世后,镇(街道)要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停止生活津贴发放。
(五)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辞世老人情况。
(六)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