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20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趋势,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穗府办〔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资助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资助福利机构的经费管理,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协助市民政局,负责资助福利机构相关项目的评估以及日常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广州市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二章 运营资助


第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老人、残疾人,经评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三)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二)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三)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前款护理等级按照卫生部门有关护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运营资助所需经费,按照福利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和区(县级市)财政按比例负担。

(一)市与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二)市与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

(三)广州市与从化市财政按8:2比例负担;

(四)广州市与增城市财政按6:4比例负担;


南沙、萝岗区运营资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六条 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四)取得《消防许可证》;

(五)机构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六)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年度检查合格;

(八)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九)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十)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十一)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十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