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04)
发布时间: 2022-03-17



(潮老工委[2004]03号)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我市文明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称老年人)均可凭《老年人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老年人进入我市国有或私立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展览馆,一律免收进门票。

   第五条  老年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潮州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在各级医疗机构就诊、化验、交费、取药等享受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开设老年人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

   第六条  老年人免费使用公厕。

   第七条  医院、邮政、电信、银行、水、电各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老年人优惠、优待条款,并在营业场所设立明显的老年人优待标志。

   第八条  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

   第九条  对涉老案件,各级法院要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或减免;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又无力支付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条  对百岁以上的老人,发给长寿补贴。每人每月100元,从老人百岁的第一个月起发放,半年发放一次。由老人本人或者第一赡养责任人向所属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创办老年福利企业和老年人从事福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二条  《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统一式样,各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或省驻潮各单位,依照本办法对老年人给予优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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