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注: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有收养福利院婴(童)意愿的收养人,带身份证件到福利院预约登记,收养人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优先考虑无生育子女的收养人)轮候。
三、收养人填写《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
四、收养人夫妻、被收养婴(童)进行体检,照相。
五、凭福利院出具的证明到市民政局民组办办理收养手续。
六、领取〈〈收养证〉〉后,复印一份送到福利院,办理迁移户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