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的核发
发布时间: 2022-03-17




办事对象 个人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实施)


二、《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01年5月21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办事条件


一、发放对象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长者;


(二)驻穗部队年满70周岁及以上由部队服务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70周岁及以上离退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


(一)70周岁至80周岁(不含80周岁)长者,每人每月30元;


(二)80周岁至90周岁(不含90周岁)长者,每人每月100元;


(三)90周岁至100周岁(不含100周岁)长者,每人每月200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长者,每人每月300元。

办事程序


(一)申请办法。


2011年7月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从今年5月20日起至6月30日统一在长者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办理时需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格可在居、村委会领取,或在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gzmz.gov.cn"老人优待"栏目下载)一式两份,同时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长者本人有效活期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两份。其中,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市的长者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广州农商银行等5间银行之一的存折;南沙、萝岗区和增城市的长者需提供所在区、县级市指定银行的存折。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后,复印件分别由居(村)和街(镇)存查。对在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孤寡老人可由各福利机构派员为其代办确认手续;对在居(村)委会分散供养的"三无"孤寡、五保老人可由居(村)委会干部代其办理。


现已领取长寿保健金的80周岁以上长者无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并从今年7月起自动按新标准发放。




(二)审批程序。


居(村)委(以下简称受理人)接受申请后,受理人核准申请人身份、年龄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然后填写《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表》,连同户口簿、身份证、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在7月6日前报送街、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科);街、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科)审核汇总后,在7月12日前报区、县级市老龄办;区、县级市老龄办审批后在7月16日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老龄办。




(三)新办申领和升级手续。


2011年8月起,年满70周岁新办长者以及年满80、90、100周岁的长者,应在年满周岁前一个月的每月20日至月底,到居(村)委会办理新办手续以及升级审核手续。即:8月份出生的在今年7月份办理,9月份出生的在今年8月份办理,余此类推。办理升级手续的长者只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核对。新办的按照上述申请办法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从下一个月起按规定的标准发放。因特殊情况未按时办理申领手续的长者,经区(县级市)民政局(老龄办)批准,可以补发今年下半年应发数额。2012年1月1日后办理申请的,不再补发新办和升级前的数额。

所需材料


1.新办申请


(1)填写《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可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领取,或在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gzmz.gov.cn"老人优待"栏目下载。


(2)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提交复印件两份。


(3)出示本人户口簿原件及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两份。


(4)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市等9个区、县级市的长者,需提交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广州农商银行等5间银行之一的本人有效活期存折(账号)复印件两份;南沙、萝岗区和增城市3个区、县级市的长者,需提供所在区、县级市指定银行的本人有效活期存折(账号)复印件两份。


委托他人申办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交复印件两份。


2.升级申请


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核对。委托他人申办的,除提供长者本人户口簿原件外,还需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交复印件两份。

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