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优待规定》)第三条规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或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优待规定》第四条:《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
实施主体
根据《优待规定》第四条: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核发《老年人优待证》的实施主体。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优待规定》第三条:
(一)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
申请材料
(一)广西户籍申办人:
1.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申办人户籍证明。
(二)非广西户籍申办人:
1. 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 申办人人口暂住证;
3. 申办人配偶或子女户籍证明。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参照居民身份证核发,时限为60日。
自治区级承诺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市、县(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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