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市属社会福利机构:
近年来,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要求,坚持正确的办院方针,努力为特殊困难群体和老年人服务,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切实维护和保障城市“三无”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满足城市“三无”对象的基本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三无”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城市“三无”对象的确定
我市城市“三无”对象是指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扶)养人或赡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8周岁的孤儿。
同时满足以上“三无”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属国家供养或救济的对象。
无劳动能力是指:(一)申请人年满60周岁;(二)申请人虽未满60周岁,但因病或因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是指:申请人没有或达不到《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中所规定的各种收入;无法定抚(扶)养人、赡养人是指:申请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负有抚(扶)养、赡养义务的人。
二、“三无”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属福利机构负责安置中直、区直和市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中的“三无”对象;县、区民政部门和福利机构负责安置县、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辖区城市居民中的“三无”对象。
(二)政府保障和家庭照料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三无”对象的基本生活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是民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县、区政府和民政部门应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尽快建立起县、区级社会福利机构,满足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的要求。已经建立福利机构的县、区,应首先满足“三无”对象的安置,目前还没有福利机构的城区,可将急需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三无”对象就近安排到乡镇敬老院或申请安排到市属福利机构和民办福利机构,所需费用由各县、区负担。“三无”对象家庭有条件的,由其家庭成员负责照料。
(三)鼓励社会帮扶的原则。保障“三无”对象的基本生活既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在国办福利机构床位紧张,一时无法安置“三无”对象的情况下,鼓励民办福利机构安置“三无”对象。民办福利机构安置“三无”对象,可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所需费用由政府负担。对“公办民营”的福利机构,可采取核减承包经营费的办法安置“三无”对象。市民政部门对安置“三无”对象比较多、服务好“三无”对象满意的民办福利机构将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在资金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三、“三无”对象入住市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入住市属社会福利机构的城市居民,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和家庭的财产状况(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继承的遗产等);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收入证明。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属离退休人员的,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凭证;属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凭证;没有单位的,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6、申请人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属精神病人的,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7、申请人属孤儿的,提供父母的医学死亡证明书;
8、其他所需的材料。
(一)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群众没有异议的,填写《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院民入院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城区民政部门。
城区民政部门对送审的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可以入院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城区民政部门和市社会福利院(福利医院),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城区民政部门。
(三)城区民政部门接到市民政部门的入院通知后,持有知手续与市社会福利院(福利医院)联系,福利机构安排好床位后,安排对象入院。“三无”对象入院时,城区民政部门应向福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市民政部门批准入院的通知(复印件);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取款凭证;
3、家庭财产分割后属“三无”对象应得的现金或存款凭证;
4、其他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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