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市大新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20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崇政发〔2011〕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构建和谐大新,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


凡持有大新县城乡居民户口,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均属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持有大新县城乡居民户口,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岁)、90周岁以上(含90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200元、100元的高龄生活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及档案管理


(一)申报。高龄老年人申领生活补贴,应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向所在村(居)委会申报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大新县享受百岁高龄生活补贴申请书》(附件1)或《大新县享受高龄生活补贴申请书》(附件2)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无身份证的,应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或重新办理有关证件。


(二)初审。村(居)委会收到申报表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高龄老年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查申报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及其本人是否与户口登记相一致,尤其是对申报的高龄老年人是否健在予以确认。审查结束后,将本村(社区)所有申报对象在村(居)委会公示栏上至少公示7天。无异议后,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确认后,将符合条件对象的申报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高龄老年人健在证明等材料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


(三)复审。乡(镇)社会事务办要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复审,对有疑问的申报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对各村(社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将本乡(镇)所有申报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上至少公示7天。无异议后,乡(镇)社会事务办提出复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对象的所有申报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上报县民政局。


(四)审批。县民政局要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补贴待遇,并将审批核准后的老年人名单转送县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及村(居)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城乡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资料归类、一人一档,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高龄补贴档案分级归档材料包括:


1.公文材料:主要包括上级下发文件、下级上报文件、本单位文件、重要会议和会谈记录、业务培训及其它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等。


2.业务资料:高龄补贴对象分类统计台账、高龄补贴资金发放表、统计报表、审核审批材料等。


3.高龄补贴对象的个人资料。


四、资金筹措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高龄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资金发放。高龄补贴采取社会发放形式按月核发。乡(镇)社会事务办联系当地银行,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每位老人开办领取政府高龄补贴的存折账户,并由村(居)委会将存折发放到老人手中。高龄补贴于每月20日前发放。县民政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享受政府高龄补贴人员名册和应发放金额报送县财政局和银行,县财政局应及时拨付高龄补贴资金,由银行将高龄补贴款直接划入高龄老年人的个人存折账户。


申领高龄补贴的老人辞世后,村(居)委会应及时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大新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终止领取报告表》(附件6)上报县民政局备案。老人高龄补贴发至去世的当月。新增到龄老人,自到龄之日的下个月起开始发放高龄补贴。


县民政局每年要对各乡(镇)、各村(居)委会高龄老年人进行核实。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要及时将高龄老年人增减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五、责任与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各部门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方面的规定,对采取虚报、瞒报、更改户口信息资料等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补贴待遇条件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2.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


3.贪污、挪用、克扣高龄补贴资金的;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它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对已批准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老人或其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高龄补贴资金: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补贴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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